最近处理了一个物流责任险案件,关于赔款金额计算方面,保险双方产生了争议。回想我此前在保险公司就职时候,理赔部的几位同事,关于这个问题的意见也不统一。所以感觉有必要向大家介绍下这个问题。
案情示例
一批货物损坏,损失金额50万,后续物流公司经过与厂家沟通,实际赔付了货主40万。该物流公司投有物流责任险,赔付限额为每次事故150万,保单约定免赔为人民币1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高者为准。
赔款计算的几种可能
计算方式一
定损金额:本案的损失金额根据货损就是50万
免赔金额:取损失金额的10%,为5万元
理算金额:定损金额-免赔=45万
赔付金额:物流公司实际赔付厂家40万,低于理算金额,基于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最终赔付40万
计算方式二
定损金额:40万元
保单的被保险人是物流公司,理赔时所谓的“定损”金额,“定”的是被保险人的“损”,也就是物流公司实际赔付货主的金额,并不等同于货损。
虽然一般情况下,这两个数字应该是一致的,但是个别时候,物流公司通过与厂家的沟通,赔付货主的金额低于实际货损,也是完全有可能的。
基于这个逻辑,本案在保险中内的定损金额应该是40万。
免赔金额:取40万的10%,为4万元
理算金额:定损金额-免赔金额=36万
法律分析
上述两种计算方式,核心的区别就是定损金额方面的确认。定损金额确认后,免赔金额才能确认,进一步才能确认赔付金额。
物流责任险的定损金额究竟就是指货损,还是指物流公司实际赔付的金额呢?
从法律逻辑上,定损金额应该还是以物流公司实际赔付出去的金额为准。这一点,从很多判例的法院意见中也能得到印证。
但是,从风险控制的角度。个人认为这种计算方式还是有一定的弊端,那就是削弱了被保险人减损的积极性:
还是以上文中案件为例,实际货损是50万,假设物流公司不去和厂家做减损沟通,就按50万赔付货主,那保险公司的最终赔付金额就是50万减去10%的免赔等于45万。物流公司最终承担的金额就是免赔部分的5万。
现在物流公司通过自己的沟通,将实际赔付金额谈到40万,如果按照规范的计算公式二,保险公司赔付下来就是36万。物流公司自己要承担4万的免赔。
从结果看,物流公司做不做这个减损动作,对其而言,影响很小,可能还会惹得货主不高兴。但保险公司的赔款却从45万下降到了36万,好像只有保险公司占到便宜。如此以往,哪家物流公司还愿意再去做这个减损沟通呢?
如果是按照计算公式一,保险公司最终按照40万赔付,那保险公司的赔款从原本的45万可以降低到40万,对物流公司而言,就一分钱也不用自己掏。两全其美。后续保险人或许可以在设计方案时候,考虑加点相应的特约,一能推动展业,二能促进减损。(内容来源,理赔沙龙)
集装箱保险一般是定期保险,通常以年为时间单位投保,起止时间以保险单规定为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可以终止保险,但必须提前 30 天向对方发出注销保险的通知
保障对象不同 :集装箱保险主要保障的是集装箱本身以及因集装箱事故导致的第三方责任;货运险主要保障的是运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各种风险导致的损失。
保险责任范围不同 :集装箱保险的责任范围侧重于集装箱在运输、使用和管理过程中的风险,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导致的集装箱损坏、灭失以及相关责任;货运险的责任范围则侧重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各种风险导致的损失,如偷窃、串味、碰损、破碎、潮湿受潮、雨淋、生锈、腐烂等。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同 :集装箱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通常是集装箱的所有者或租借人;货运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般是货物的所有者或发货人。
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采用定值保险方式,通常有两种标准。一是目的地成本价,即货物的购进价格加上运达目的地的一切运杂费、包装费、保险费及税款等费用;二是目的地市价,指货物到达目的地的销售价格,即到达目的地的实际成本价再加上合法的利润
1、投保人信息: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2、货物信息(货物名称、种类、新旧程度、货物包装、重量、数量);3、投保方式(单次投保/年度投保);4、货物价值(单个运输工具承运货值/年度总货值);运输方式(海运/公路/铁路/飞机/联运);运输线路;起运时间;是否有特殊运输类型(舱面运输、重大件、精密仪器等);5、保险需求(保险责任、费率、免赔、特别约定等);6、历史保单及赔付情况;
主要险种按运输方式划分,海运有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陆运有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空运有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