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数量问题

时间:2020-01-15 14:34:46
关键词 关键词:投保人 阅读量:1889

一般来说,大家第一感觉是一份保险只能有一个投保人。但是,为什么是这样,恐怕很多读者和笔者一样只是“凭感觉”认为应该这样。

就普通民商事合同而言,每份合同是可以存在多个甲方和多个乙方的。法律对此并没有做出限制。比如,夫妻共有房产进行销售,夫妻双方可以作为买卖合同的甲方。当然,相对来说,多个甲方或多个乙方的合同并不占多数。因为,每个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必然是完全一致的,即使是同为甲方或同为乙方的当事人也是如此。因为法律背景,笔者也偶尔会帮助朋友审核一下合同。就笔者所见,这些合同中各方都是各自作为单独的一方。这样安排能比较好地照顾到各自的利益。

我们再回到保险合同上。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所以,单丛字面来看,保险法同样并没有规定每份保险合同只能有一个投保人。所以,最终的原因还是实操的可行性。

因为投保人是与保险公司订立合同的当事方,所以,对合同的修改和变更也只能是由投保人来提出。我们知道,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对保险合同进行修改(专业术语叫批改)是很常见的。如果投保人是多个,且某个批改事项只涉及其中一个投保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大多数时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一致的),这种批改要经过所有投保人同意,这显然是件很荒唐的事情。此外,如果所有投保人不能对某个批改事项达成一致,相关的投保人的利益必然会受到影响。所以,从实践上,一份保险合同存在多个投保人是很难实行的。

那么,对于文章开头提到的例子,我们该怎样操作呢?一般来说,以集团名义作为投保人投保,相关的子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就可以了。至于保费的支付,客户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种是由集团内部进行财务核算、统一支付保费。另外一种是由相关子公司各自支付。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支付保费是投保人的义务。但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所以,理论上来说,非投保人是可以代投保人支付保费的。但是,大家需要同时关注这种操作从行业监管的角度是否可行。笔者也试图查找这方面的规定,可惜无功而返。如果有清楚这方面规定的朋友,欢迎指教。退一步讲,即使监管规定没有禁止这种操作,保险人也应当加强管理,减少由此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比如:

1、在决定接受非投保人支付保费时应先审核支付房与投保人的关系。对于无法有效建立两者的情形,应谨慎处理。

2、应当完善相关的流程,留存投保人同意由第三方支付保费的书面证据(比如往来的邮件确认),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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