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的货损都可“先赔后追”吗?

时间:2020-01-08 11:24:04
关键词 关键词:货损 阅读量:1726

货损经交警裁定由对方车辆赔付30%,70%由承运车辆负责,货物的被保险人向承运人及第三方提出索赔后要求保险公司先予全额赔付,遭保险公司拒绝,保险公司仅愿意赔付70%。

虽然货运险条款规定: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但保险公司却依《保险法》第65条第二款规定: 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仲裁裁决确认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能够确定的其他情形,保险人主张按照保险合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情形的责任划分明确,各责任方的保险公司原则上可在各自的责任比例内依保险责任范围对受损标的进行赔偿,对于被保险人提出的“先赔后追”可以不接受。

不适合“先赔后追”的情形还有水路货运险的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别费用。水路货运条款规定: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承担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属于保险责任,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也规定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共同海损须由受益的各方按获救价值的比例分摊,共损发生一般由船方发布,海事部门确认,专业机构理算。

共同海损分摊的原则:谁受益,谁分摊。《海商法》规定:共同海损应当由受益方按照各自的分摊价值的比例分摊。保险公司对共同海损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如遇不足额投保,保险公司对共同海损费用的责任按不足额比例减少,但共同海损牺牲在分摊时将得到全数补偿。(来源:美山万海)

上一篇:运输合同私自约定的责任限制能对抗保险公司的追偿吗?
下一篇:保险服务涉及制裁可能会对保险人带来哪些问题?


  服务热线:
400-696-5156
备案
京公网安备26072900000080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京ICP证140024号-京ICP备16046326号-2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sipdmng@china-navigator.com
©2019-2029 linghangbao.com
qrcode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