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私自约定的责任限制能对抗保险公司的追偿吗?

时间:2020-01-07 18:49:52
关键词 关键词:追偿 阅读量:1972

承运人为规避自己的风险与委托人签订了限制责任与限制赔偿的运输合同,并投保了以货主为被保险人的足额的货运险,因承运人责任导致货损事故发生,保险公司以运输合同为由,仅作部分赔款。这是因为条款规定: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条款中赔偿处理也作声明: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部分货运险预约协议中,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声明与保证:订立本保险合同之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预先放弃对任何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亦不得先于保险事故的发生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反本条声明的事实,保险人有权要求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但法律法规为保护承运人的责任限制和免责是由除外,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海商法中特有的一种法律救济制度。这种制度非常古老,在海商法形成之初就已经确定,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出现了货损事故,承运人按照规定只赔偿其中的一部分,即最高的赔偿限额,而不是实损实赔或者全陪。这是基于水路运输的特殊风险,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定了赔偿责任限制以利水运事业的发展。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赔偿责任限制,是指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或承运人对运输中产生的财产或货物灭失或损坏和人身伤亡的最高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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