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险代位追偿典型问题解析

时间:2020-01-06 17:14:13
关键词 关键词:代位追偿 阅读量:3828

保险代位追偿制度是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基本所有的保险都有可能涉及代位追偿的问题;而有这个机制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保险事故的发生可能是因为有相关责任方导致的,被保险人与该责任方的关系有的是合同关系、有的是直接的侵权关系、有的是涉及责任分摊等等。

众所周知,货运险的损失案件,很多情况下第三方承运人都是有责任的;加上在运输方面的整个法律体系(包括国际公约)较为完善,因此追偿的可能性相对其他非车险业务较大,涉及到的问题也更多。为了让大家更加清晰了解代位追偿方面的知识,本文主要是对货运险代位追偿中的相关问题进行解析,并介绍相关实务操作,希望能起到举一反三的作用。

代位追偿,也称代位求偿,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行为。

代位求偿权是求偿权利的代位,是债权的转移。因第三方责任人的侵权、违约、共同海损等原因,在被保险人与第三者责任人之间产生了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责任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时,在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也产生了保险赔偿关系,被保险人对保险人享有保险赔偿请求权。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向第三方责任人索赔或向保险人请求支付赔款。

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赔偿了被保险人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对责任方的债权也就相应地转移给了保险人。《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了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利:“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也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需要知道的情况,并尽力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

典型问题解析

1、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进行代位追偿吗?

解析:(1)《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以及《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均规定,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并尽力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2)对于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应适用《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方要求赔偿的权利,或者由于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追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3)对于其他货物运输保险,应适用《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因此,如果被保险人想从保险人处获得最大赔付,须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代位追偿。

2、在行使代位追偿权利时,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与国内货运险适用的法律在程序规定上有不同吗?

解析:根据我国司法实践,自保险人赔付之日起,被保险人在赔付范围内不再具有对第三方的索赔权。保险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第三者责任方。

在代位求偿权力行使的程序性规定上,进出口货运险代位求偿的规定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国内货运险代位求偿的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保险人要注意两部法律规定的不同点。

海事诉讼:被保险人在保险人赔付之前已经以自己名义诉讼的,保险赔偿后保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当事人。

国内货运险的诉讼:被保险人在保险人赔付之前已经以自己名义诉讼的,保险赔偿后,保险人不能简单地申请变更,而是要重新提起诉讼。(备注: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这一点与之前的变化非常大,对保险人也较为有利。)

3、被保险人未及时向责任方索赔,导致超出索赔时效,保险公司失去追偿权,保险人能拒赔吗?

解析: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提货时发现货物的包装有明显的受损痕迹、或者整件短少、或者散舱货物已经残损。除向承保公司报损外,还应该立即向承运人、受托人以及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涉及第三方(如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责任的,应立即以书面向他们索赔,并保留追偿权利。

因此,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的过失导致保险人丧失代位求偿权的,保险公司对事故造成的损失可以拒绝赔偿或作相应扣减。

4、保险人赔付后,被保险人未签署权益转让书,保险人是否能够进行代位追偿?

解析:在我国,代位追偿权益的转让是法定的转让。保险人一经赔付,就自然而然地取得代位求偿权。签署权益转让书只是取得代位求偿权的证明,即使被保险人拒绝签署,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险人也享有代位求偿权。但如涉及向境外第三方进行追偿的,可能适用外国法律,故仍应要求被保险人签署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

5、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但被保险人已签署了权益转让书,此时保险人是否已具有代位追偿权利?

解析:《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

所以可知,代位求偿权产生在保险赔款支付以后。保险人只有在支付赔款之后,才有权把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位置,取得被保险人对该项损失的权利和补偿。如果仅仅先取得了被保险人的权益转让书而尚未支付赔款,保险人依然不能行驶代位追偿权利。

另外建议,对于某些重大疑难案件,往往在时效到期之前无法结案,保险人无法取得代位求偿权,这将严重影响保险人的利益。可以考虑向被保险人预付一定金额的赔款,取得部分代位求偿权向责任方采取法律措施,保证索赔时效。

6、因船舶碰撞造成船载货物损失的,保险人能获得足额追偿吗?

解析:船舶碰撞造成船载货物损失的,货物权利人既可以以违约之诉向载货船主张索赔,也可以以侵权之诉向船舶碰撞双方主张索赔。货物权利人向载货船舶索赔时,载货船舶有权主张按照碰撞双方过失程度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应按照该条款规定计算赔偿。

因此,船舶碰撞造成船载货物损失的,保险人在向被保险支付赔款后可向船舶碰撞责任双方进行足额追偿。

7、海上货物运输中,保险人能向承运人足额追偿吗?

解析:在实务中,保险货物发生货损时,保险人往往会向承运人进行追偿。但我国《海商法》第51条规定,承运人的免责条款共有12项:

(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如测定船位的错误、忽视瞭望、航行中避碰不当等。

(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由于船长、船员疏忽引起的火灾,承运人可以免责,而且不负举证责任。但是,由于承运人责任引起的火灾导致货物损失,如船舶不适航、货舱不适货导致的火灾,承运人不能免责。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货主必须举证证明火灾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引起的,否则承运人也不负责任。

(3)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这种危险或事故是指承运人无法预见、无法防止的自然灾害。反之,可预见的而不采取防范措施,则不能免责。例如现在通讯十分发达,台风已经属于可以预报的自然灾害,如果气象台已经发布台风预警,而承运人依然冒险开航,就不得以天灾来请求免责。

(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5)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或者司法扣押。但因商务原因引起的对船舶的扣押,如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申请法院扣船,则不在此列。

(6)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力受限制。

(7)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9)货物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10)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货物在装船时存在上述问题 ,承运人必须在提单上批注。否则,签发了清洁提单后就不能援引这条原因免责。

(11)经谨慎处理仍未能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承运人必须举证证明自己已经谨慎处理,并充分履行管货义务。

(12)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需注意的是,《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因此,国内港口之间的运输,承运人责任受《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约束,根据该规则第48条规定,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损坏、灭失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的自然属性和潜在缺陷;

(三)货物的自然减量和合理损耗;

(四)包装不符合要求;

(五)包装完好但货物与运单记载内容不符;

(六)识别标志、储运指示标志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

(七)托运人申报的货物重量不准确;

(八)托运人押运过程中的过错;

(九)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流质、易腐货物;

(十)托运人、收货人的其他过错。

因此,保险事故虽然是属于保险合同承保责任,但如果是属于《海商法》和《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列明的承运人免责条款的情况下,保险人是不能向承运人进行追偿的。(来源:知腾风险管理)

上一篇:空运延误货主索赔货代怎么办
下一篇:提货不着是什么意思,与盗窃的区别?


  服务热线:
400-696-5156
备案
京公网安备26072900000080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京ICP证140024号-京ICP备16046326号-2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sipdmng@china-navigator.com
©2019-2029 linghangbao.com
qrcode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