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险理赔追偿中法律条款选择问题

时间:2019-12-26 14:18:19
关键词 关键词:追偿 阅读量:1912

在货运险追偿的过程中,选择基础法律关系由为重要,以前的追偿几乎全部都是选择侵权关系作为基础法律关系,后来在最高法的努力之下,以74号指导判例的形式确定了违约法律关系也能作为提起追偿的基础法律关系。但是在真正办案的过程中,尤其是在两者竞合的条件下,到底是选择何者作为基础法律关系?

1、从证明的难易程度来看

如果选择侵权法律关系作为基础法律关系,那么有一个绕不开的问题是需要保险公司进行举证的——责任方的过错。你必须要举证证明责任方存在过错或者重大过失,否则可能会败诉。有些案件本身交警出警做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还好,至少提交事故责任认定书就完成了证明责任,但是偏偏有些案件里面交警不出警,那么证明责任方(司机)有过错就成为了一件非常麻烦的事情。尤其要注意的是,在火灾案件里面往往消防部门会出具两种文书——《火灾事故证明》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告诉大家的是,假如你拿到的是前者,基本和胜诉就拜拜了,火灾事故证明只能证明发生了火灾,但是不能告诉你火灾发生的原因。

如果选择违约法律关系作为基础法律关系,证明责任会减轻很多,至少不用费劲心思去证明责任方存在过错,你所需要的就是拿出一纸被保险人和承运人签署的运输协议,理直气壮的告诉他你违约了!!!叫你把货物从A地拉到B地,你怎么把我货物拉翻了,在不存在承运人除外责任的情况下,对不起,就找你了。有的时候承运人是个物流公司,它又会和下面的大货车个体户签署运输合同把批货物转包给他,记住了,不管最后谁运的这批货,我们只找被保险人的下手承运人!!!千万别找错了,理由很简单——合同具有相对性。

选择违约法律关系的同时会有一个新问题,即承运人,尤其是司机个人为承运人时,会抗辩说这个运输协议上的字不是我签的,还要去申请鉴定什么的云云。这个时候教你一个破解大法,直接当庭问他货是不是你运的。在梁静茹没有给他勇气的情况下95%以上的责任方是没胆量否认的。

2、从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看

一般情况下,如果选择违约法律关系作为基础法律关系的话,法院很难支持车辆的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理由就是运输合同具有相对性,作为车辆挂靠单位的xx物流公司或者xx运输公司根本就不在运输合同上,那么又怎么能让他承担违约责任呢?但是如果选择侵权法律关系就不一样了,法释〔2012)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假如这个案件的挂靠单位赔付能力较好,就选择侵权法律关系吧。(文章来源:烦心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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