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的价值与保险金额

时间:2020-01-31 09: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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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价值是确定货运险保险金额及物流责任险赔偿限额的依据,也就是说货运险的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是按货物价值来订立的。货运险条款规定:保险价值为货物的实际价值,按货物的实际价值或货物的实际价值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一、公路运输合同为何要明确货物的价值?

物流公司在投保货运险时往往无法准确填写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但在出险后,保险公司会要求提供货物价值凭证来确定是否足额投保,这时,货主才出具发票或购销合同、订货单以向保险公司索赔。结果经常出现不足额投保等情况,需按比例分摊赔付,于是,物流公司拿到的赔偿金不足以补偿货主,在这种情况下,货损无法得到足够保障,要么物流公司运费被抵扣以补偿货损差额,要么货主吃亏。

因此,物流公司在签发运单、发货单时,除了货物的数量和重量外,尽可能要求货主明确货物的价值,及其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什么是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即损失金额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保险人都负责赔偿,而不考虑保险金额与货物价值的比例关系。损失金额超过保险金额外的部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定额保单、出口货运险采用的是第一危险赔偿方式,预约协议的年单因设置了单车赔偿限额,也属于第一危险赔偿方式,但如果约定年度营业额或年度保额低于实际发生额必须进行比例分摊的,则按约定。

除此之外,水路货运险、公路货运险、国内水路陆路货运险等都按保险金额与货物价值的比例赔付。

三、货运险的增值税能赔吗?

增值税是价外税,对于一般纳税人,一般情况下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已从其应缴税款中扣除,对于增值税的索赔都是不应赔偿的。如果被保险人是卖方或卖方委托的物流公司,货损后卖方应该扣除损失部分后的价值向买方收取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并按损失后的价值开具增值税发票,货损的增值税部分将不予赔偿。

对于被保险人为买方,且买卖双方已经完成了正常交易,即买方已对增值税发票进行了认证,买方到货物所在地取货,属于买方的自货自运,由于货损后买方要承担这部分进项税额的损失,可以赔偿。保险金额明确按照含税价确定的,则可以赔。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如果被保险人索赔运费部分的损失的,则按运费普通发票金额的93%赔偿。

四、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是指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不管发生重复保险的原因是什么,由于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了保险价值,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每个保险公司都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被保险人获得的利益就会超过其实际损失,这与保险法的损失补偿原则是相违背的。《保险法》规定: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货运险存在重复保险,适用比例责任制进行赔付,即: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货运险的保险人在支付赔款后发现存在重复赔款,依据保险法规定有权向未按照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支付赔偿金额的保险人追偿。(来源:美山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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