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律体系下非保险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时间:2020-01-03 16:36:04
关键词 关键词:保证条款 阅读量:2352

保险合同中的保证条款实际上来源于英国。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英国1906年颁布的《海上保险法》(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以下简称“MIA1906”)。在英国的法律制度下,保证条款不仅仅在海上保险合同中使用,在非海上保险合同中也广泛使用。

在英国法律中,非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一般被分为条件条款(condition)和保证条款(warranty)。这两种条款区分的依据是相关条款所涉及事项的重要性以及违反该条款的法律后果。条件条款一般是与合同重要事项相关年的条款,是合同订立的基础(goes to the root of the contract)。如果该条款被违反,非违约方不但可以请求赔偿损失,还可以请求撤销合同。相反,保证条款则一般涉及合同中相对不重要的事项。如果该条款被违反,非违约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但是,一般来说无权请求撤销合同。

通常,合同双方会在合同中明确哪些是重要条款,哪些是非重要条款。但是,在具体案件中,法院往往是根据合同双方的本意而不仅仅是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来认定哪些是条件条款、哪些是保证条款,即使某个条款被双方约定为“重要条款”。

另外,随着英国判例法的不断实践,英国法律体系中也发展出了另外一类条款,叫做中间条款( intermediate terms,也称为innominate terms)。这个条款来源于著名案例Hong Kong Fir v. Kawasaki [1961] 2 Lloyd's Rep. 478。在该案例中,上诉法院的法官认为合同条款实际上是非常复杂的,不能简单地归为条件条款或保证条款,而是应当由法官根据违约的后果去判断。如果一方的违约已经严重到足以剥夺无辜一方基于合同可以获得的全部利益,那么,法官可以判决无辜一方有权终止合同。由于中间条款不是本文的重点,这里就不再展开讨论,大家有兴趣可以去做扩展阅读。

通过上述的讨论,可以看出:保证条款在英国的非保险合同中相对不是那么的重要,违反该类条款也仅仅是可以请求赔偿损失。但是,在保险合同中却是另外一种情形。(来源:豆苗大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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