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一切险之起源与发展

时间:2020-01-03 15:16:26
关键词 关键词:一切险 阅读量:2810

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在工程施工前都会购买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一切险。世界上第一张建筑工程保险的保单于1929年签发的,承保的是当时在伦敦泰晤士河上建造的Lambeth(拉姆贝斯)大桥工程。保单在原有火灾保险保单的基础上做了一些针对建设工程特点的批改和扩展,就其原型和特点而言仍未摆脱火灾保险的模式,是建设工程保险保单的雏形。

真正的建设工程保险保单是1934年在德国出现的,这种保单已从根本上区别于传统的火灾保险保单,它主要针对现代工程规模宏大、技术复杂、造价昂贵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制订保障方案,并逐步形成自己独立的体系。

国内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源自国际通行的《慕尼黑建筑工程险再保险条款》(简称“慕再条款”)。慕再条款与国际工程中常用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慕再条款的广泛适应性经过了世界范围的无数类型工程项目所检验和证明,所以从基础上而言国内现行的工程保险条款是相对科学和完善的。

20世纪50年代末,我国停办了国内所有的保险业务(国外必须办理的保险业务除外),直到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借着改革开放带来的全新契机,工程保险也开始再次萌芽发展。

1979年,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分行行长会议纪要》、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相继为恢复国内保险业务提供政策支持。也正是这一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拟定了《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条款及保单,为国内工程保险制度的发展打下基础,同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等部门联合发文,规定国内基建单位应将引进的建设项目的保险费列入投资概算,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险或安装工程险。。

此后,国内安全生产类保险(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工程质量类保险、工程责任类保险相继出现并开始发展。在这期间,建筑工程一切险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保险保障作用,同时为整体工程保险制度的建立与探索发展提供支持。

国际建筑工程市场发展至今,建设工程保险已被公认为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最为有效的方法之一。建设工程保险在国际建筑业市场是十分通行的做法。

美国建筑师学会A1A合同、英国工程师学会ICE合同、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合同等通用的标准工程合同都对建设工程保险有明确的规定。进行国际招投标的项目,100%都需要建设工程保险,西方发达国家的业主对各种大大小小的工程都会投保。

时至今日,建筑工程一切险在我国已有40年的发展历程,并已基本实现各大建设工程投保的全面覆盖,在当下工程保险市场中有着不容忽视的综合保险实务价值。

建筑工程一切险并不局限针对某一类的保险标的风险,只要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发生因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除保单所载除外责任以外的,保险人均负有赔偿责任。此外,除了物质财产损失赔偿,建筑工程一切险通常会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保障在保险期限内,因保险事故导致的工地内及工地附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

建筑工程一切险适用于房屋建筑、道路、水坝、桥梁、港埠以及各种市政工程项目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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