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险出险后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会拒赔吗?

时间:2019-12-27 14:38:52
关键词 关键词:理赔 阅读量:1642

《保险法》第21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其实文章写到这里就应该结束了,但是鉴于围观我的有许多不懂法的人,或者有许多不懂《保险法》的法律人,或者有许多懂《保险法》条文但不懂其内在原理的精英法律人,继续往下看:

先给大家举个栗子

某物流公司A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物流责任险》,《物流责任险》条款中有这么一句话:“……”(其实就是照抄的《保险法》21条)

保险追偿,某日误打误撞追偿到了A物流公司。由于货损金额不大,A物流公司爽快的赔付了;又过了几日,非常不巧的又追偿到了A物流公司,鉴于货损金额较大我试探性地问了一下A物流公司的老板是否为自己的物流公司买过承运人责任险,得到了肯定的答复后遂继续向其保险公司索赔。其间半开玩笑地问道为何上一个案子不走保险,A物流公司的老板愁眉苦脸地说:“上一次没经验,货损的时候没有报自己的保险。”

1、保险事故发生之日是什么时候?

保监会复[1999]256号文件第一条:“对于责任保险而言,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应指第三人请求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之日。”

2、没有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必然会导致拒赔吗?

这个答案是不一定,其实从《保险法》第21条就已经能够看出来,保险人只对无法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换句话说,对于能够查清的部分,保险公司这个冤大头还是乖乖的赔钱吧。

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之后48小时内报案,对于上述约定的效力,许多法院并不认同。对于一些恶意拖延报案时间,保险事故原因难以查明的案件,法院最终支持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比例并不是很高。(来源:烦心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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