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险里“除外责任”与“责任范围”效力解读

时间:2019-12-24 16:03:01
关键词 关键词:除外责任 阅读量:2520

列明除外责任,如出口货运险、机器损坏险等条款均规定:所列除外责任以外的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当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有冲突或重叠部分时,除外责任的效力优于保险责任,也就是说保险责任范围的认定标准优先作排除法,在列明除外责任以外的才属于保险责任,当然保险事故的发生必须是外来原因、不可预测造成的,即责任范围是列明的损失原因引起的。

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一般会在条款或协议中明确,并由投保人签字确认,履行告知义务。但有些免责条款,或附加条文,没有明确告知,甚至双方确认,可能会被判无效。比如:人身意外险的保险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虽然在保单背面有体现,但因字体小内容多,在签单时若没有明确告知并让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字,出险时在标准的执行上将不利于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单方面限制性的约定将被判无效。

但对于默示保证或法律法规应该必须知道的事项,投保人则不能幸免。默示保证是指虽然在保单中无文字,但习惯上认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对某事项的为或不为作出的保证。比如,海上保险中的三项默示保证:适航性的保证、不绕航的保证、合法性的保证。

为什么预约协议约定的不保货物,还要赔?货运险协议项下的单票货物投保,一般会在协议上对货物投保范围、适用条款及保险责任进行界定,对于超出协议约定不保的货物,保险公司因疏忽予以核保通过,出险时仍应赔偿。尤其是互联网投保业务,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或不保货物必须尽到交付和提示说明的义务,这就要求在投保设置上让客户阅读后才可以通过,否则出险后将引发纠纷。因此,不保货物须逐单在特别约定中予以明确,并且约定即使通过核保系统也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不予赔偿。预约统保业务已经在保单上明确了,并得到了投保人的签字,则不必逐笔申报。(来源;美山万海)

上一篇:CPIC-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的货代责任险介绍
下一篇:工程一切险投保需要哪些资料?


  服务热线:
400-696-5156
备案
京公网安备26072900000080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京ICP证140024号-京ICP备16046326号-2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sipdmng@china-navigator.com
©2019-2029 linghangbao.com
qrcode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