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险中的盗窃抢劫扩展条款

时间:2019-12-19 18: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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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抢劫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使用暴力手段进出保险标的座落地址或被电子监测系统记录的,并经公安部门证明确系盗窃或抢劫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雇员、家庭成员及寄宿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盗窃及内外串通、故意纵容他人盗窃或抢劫所致的损失;

(二)放置在室外的保险标的遭受的盗窃损失;

(三)保险标的座落地址发生火灾、爆炸时保险标的遭受的盗窃损失;

(四)无合格的防盗措施、无专人看管或无详细记录情况下发生的损失;

(五)营业或工作期间、进出库过程中发生的盗窃损失;

(六)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仍归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已获赔款退还保险人;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失部分,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条款中有四点需要特别注意

盗窃抢劫行为必须是有暴力痕迹或者有电子检测记录的,并经过公安机关证明的,所以,一旦发生盗窃抢劫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放置在室外的保险标的:例如存放在室外的商品车,或者空调挂机等,这些是不在本条款的保障范围内的,如果想投保,建议与保险人事先做好约定或者使用其他条款承保。

发生火灾、爆炸时保险标的遭受的盗窃损失:本部分损失实际上是因为火灾导致的二次损失,是除外责任

盘点时的短缺:被保险人应对自己的资产负有管理义务,同时盗窃抢劫责任险也应满足有暴力痕迹或者有电子监控记录的要求,因此盘点时的短缺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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