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中运输合同、提单和运单及承运人制度有何不同?

时间:2019-12-16 14:45:36
关键词 关键词:索赔 阅读量:2887

根据保险法规定,索赔人负举证义务,即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无法认定的损失金额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出险后,运输合同、运单成了证明运输关系及保险利益的有效证明,也是确定货物数量及金额,乃至损失计算的依据,如果承运人是被保险人的,还需进一步提供对货损的赔付证明。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运单功能兼以发货清单、配载单、提货单等,由承运人签发,内容应包括发货人、发货数量、货物清单、金额、包装及收货人、目的地等,当物流方与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分属不同主体,必要时被保险人还需提供运输合同及转运输合同。提单则应用于国际航运,集货物所有权凭证、运输合同、承运人收到货物证明于一身,适用的海商法及海牙规则,承担不完全过错责任制,提单还分为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

承运人责任分为不完全的过错责任制与严格责任制,不完全的过错责任制是指承运人对管货过失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承运人的管船过失是可以免责的,同时承运人还可以依法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不完全的过错责任制适用于海牙规则及海商法,应用于国际航运。

严格责任制则是除了法定的几种免责事由外,承运人对其承运的货物的损失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国内货运依合同法、道交法调整运输各方关系,因此,承运人对货方责任一般在运输合同基础上承担对货方的赔偿,属于严格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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