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读货物运输保险责任的开始

时间:2019-11-19 15:2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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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于货运险下“仓至仓条款”解读》一文中结合最高法的裁定,对货运险下“仓至仓”条款的理解谈了自己的一些粗浅的看法,还有更为深入的内容没有去跟大家聊。为了方便大家,简单复述一下案情:原告(货主)就其从天津运至费城的货物向被告(保险人)购买货运险,保单载明的起运地为天津。结果,货物在天津港码头堆场遭遇“8.12天津港大爆炸事故”而发生货损。原告提出索赔,而被告给予了拒赔处理。在这个案件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两个:

1、如何理解“仓至仓”条款中的第一个“仓”。

2、如何理解“仓至仓”条款中的“运离”。

关于第二个问题,会在本文就这个话题展开深入的分析。

一、原告对运离的理解

就上述第二个问题,原告方的主要观点是:

1、“事故发生时货物所处仓库系开始运输以后进行装船准备的作业场所,并非‘仓至仓’条款所指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

2、“无船承运人在天津堆场接收了货物,自其接收货物之时运输已经开始”。

按照上述观点,只要承运人接收了货物,货物的运输就开始了。同时,基于前述观点货物已经开始运输,那么货物处在事发仓库就处于正常运输途中(in the ordinary course of transit)。既然保单“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那么货物在事发仓库发生的货损就必然在保单所承保的范围之内。怎么样?这个逻辑是不是很完美?

二、偷换概念

猛地一看,原告方的上述论点似乎很有道理。但是,原告方实际上采取了偷换概念的做法。就原告方作为货主与无船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而言,无船承运人接收了货物不可避免地会对货物进行以位移为目的的操作,比如对拼箱货物进行包装、仓库内搬移、装箱、从仓库运送到码头等待装船等。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无船承运人接收货物以后,“运输”已经开始。

但是,因为原被告在上述案件中的争议所涉及的是保险合同,只有将相关的事实放在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下去判断,才能对保险人是否要对货损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得出正确的结论。很显然,保险合同中对“运离”界定与运输合同中的“运离”是完全不同的。我们来看保险条款的规定,“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虽然该条款并未对“运离”进一步给出更为明确的定义或说明,但是,我们从普通公众的一般理解出发,也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在货运险下,保险人所承保的是货物从A地到B地两点之间运输期间的风险;

2、货物从A地运离的动作是为了马上运往B地;

3、货物在从A地至B地之间的中转、临时的仓储可以视为是航程的一个环节(当然,虽然对中转并没有一个量化的定义去明确,但是,“中转”的操作也不能脱离了一般民众的理解。比如,所谓的中转地实际上是分拨仓库。从物流运输的角度看,我们不能否认这是一种中转。但是,放在保险合同下,货物运抵分拨仓库之日,保险人所承保的航程就已经结束。货物从分拨仓库再运出来,是为下一个航程。此外,保险人也会对临时仓储设定天数限制,比如30天,以防止临时仓储变身为长期的仓储。当然,在实务操作中,我们也能见到180天的临时仓储,实为理论和现实的差距。上述内容是另外两个话题,我们不再展开讨论)。但是,货物在离开A地之前的运输,不视为是保险人所承保的航程的开始。当然,从实务操作的角度来看,各种复杂的情况都有可能出现。是否属于保险人所承保的航程的开始,是一个事实判断的问题。后面,号主也会通过国外几个有意思的判例去说明这个问题。

通过这一部分的分析,所要说明的是:物流运输中的运离和保险人所承保的运离是不相同的,这是由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所决定的。当然,我们也要看到,保险合同措辞的严谨性和逻辑的严密性是非常重要的。毕竟,我们不能给期望每个普通民众都能得出一样的理解,保险人更应当从技术上下功夫去制定更为明确的保险条款、尽量减少合同双方在认识和理解上的分歧。(来源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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