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责任险案列分析

时间:2020-01-15 14:58:16
关键词 关键词:公众责任险 阅读量:1674

案例1:

某市政公司投保了公责险,限定每起事故的赔偿限额为10000元,在保险期间内的某天施工队在路边维修排水管道,突遇大雨便匆匆跑开避雨且匆忙间未将井盖盖回,恰巧一行人骑自行车从此处经过不幸跌落井内,待被救起时已不治身亡。家属悲痛万分将该市政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向死者家属赔偿50000元人民币。

分析3点因素:

(1)该意外事件确系该市政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内的经营行为所致;

(2)已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

(3)法院判决应由该市政公司(即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 50000元人民币。

以上3点均符合公责险理赔条件,则该市政公司可先行赔付原告家属50000元人民币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但由于每起事故的赔偿限额为最高10000元,故保险公司只赔偿10000元,其余部分由该该市政公司自行承担。

案例2:

某物业公司为其经营范围内的住宅小区投保了公责险,限定每起事故的赔偿限额为2000元。某天傍晚,非小区居民的陈女士来找朋友串门,却被业主安装的地锁绊倒,导致左手骨折。陈女士遂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医疗费用及精神损失费共计10000元人民币。但物业公司拒绝赔偿,并提出小区业主擅自安装地锁为违规行为,且物业公司此前已多次在小区显著位置张贴告示要求业主主动拆除地锁,且因地锁导致的一切事故责任与物业公司无关。那么,此事故导致的赔偿责任是否该由物业公司负责呢?

分析以下因素:

(1)无论陈女士是否为本小区居民,只要其不属于物业公司(即被保人)相关人员或雇员,则都为公责险保险责任内所指第三方的涵盖范围;

(2)无论物业公司是否张贴告示表明不允许业主私自安装地锁,但其并未强制拆除,即视为未尽到其管理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由物业公司赔偿陈女士3000元人民币,但由于限定每起事故的赔偿限额为2000元,故保险公司只承担其中2000元的赔偿责任。(来源:每日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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