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所有权不是保单注明的被保险人能赔吗?

时间:2020-01-09 14:09:23
关键词 关键词:货损 阅读量:1873

货物所有权人不是保单注明的被保险人可以获得保险赔款吗?

贸易中的货物在从卖方运送到买方的运输过程中有时会经过多次转卖,随着货物所有权人的变化,被保险人也发生变更,这种变更与其他财产险不同的是货运险的被保险人可以不必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批改。《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同时《海商法》规定:海损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可以有被保险人背书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转运。合同转让时尚未支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和合同受让人负连带支付责任。物流公司或承运人作为货运险的被保险人,被视为是一种责任保险,被保险人的变更一般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当索赔人与保单注明的被保险人名称不符时,只要原被保险人委托,或能证明你是货物所有权人并且获得被保险人的签字盖章和接受赔款的委托函件即可。

车主不是被保险人,能赔吗?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机动车损失险保险单的被保险人不是车主,而是已没有保险利益的相关人。根据现行《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脸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此时,被保险人不具有索赔主体资格,不享有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权利。

但现行《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验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直接推定保险标的的受让人自动承继原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实现保险保障的自动延续。保险法司法解析(四)第一条进一步明确:保险标的已交付受让人,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承担保险标的毁灭风险的受让人依四十八、四十九条规定主张的行使被保险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为了避免由于保险标的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法律给予保险人一定的救济,《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脸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四款规定:“......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法律这一规定,使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受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持平衡。

因此,发生车主不是被保险人情形时,须按上述法律法规执行,尤其是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风险的识别,重点是用途改变、车况的变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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