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国际货运保险金额常为110%?一条行业惯例背后的规则演变

时间:2025-06-20 14: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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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中,货运险的保险金额常常为发票金额的110%。这并非随意数字,而是经过近百年实践沉淀下来的国际惯例,背后有其法律渊源、实务基础与风险管理考量。



1
早期国际惯例:保险人为何接受110%的“超额投保”?


保险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不得超额投保”,否则可能使得被保险人出现“赌博”行为,引发道德风险。然而,110%的“超额投保”却是国际货运险中被广泛接受的“例外”。



为什么会多出10%?


多出的10%通常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在货物灭失或损坏情况下可能面临的额外费用,比如预期利润损失、替代采购费用、利息支出或汇率波动风险。


因此,这10%的加成对于被保险人来说,主要是因为其实际损失可能大于发票金额,因此用来缓冲间接损失的一种手段,同时又可以简化索赔核算过程,无需逐项计算附加费用。



为什么保险人会接受?


1、市场需求


该做法最早应当是在伦敦劳合社(Lloyd’s)和伦敦公司保险市场中通过实际承保实践被逐步接受的。首先,这是来自客户的普遍要求,保险人在市场竞争中的压力会促使其同意被保险人的相关要求;


此外,定值保单本身就是由法律赋予确定效力的合同约定价值制度,对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均有利(Thames & Mersey Marine Insurance Co Ltd v Gunford Ship Co Ltd [1911}AC 529, 548~9.)。因为较高的保险金额意味着保险人可收取较高的保费,同时在约定有免赔额(是保险金额的百分比)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要自担的金额就越高。


2、英国判例法的态度(默示支持)


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和判例直言“110%不构成超额投保”,但英国海上保险法体系强调以下几点:


  • 《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英国海上保险法)第16条(3)规定:

    In insurance on goods or merchandise, the insurable value is the prime cost of the property insured, plus the expenses of and incidental to shipping and the charges of insurance upon the whole.


该法条规定了,保险金额中包括除货物本身价值之外,还包括与运输相关的附带性费用以及保险费,这里可以参照incoterm中的CIF或者CIP价格。


  • 《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英国海上保险法)第27条(3)规定: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ct, and in the absence of fraud, the value fixed by the policy is , as between the insurer and assured, conclusive of the insurable value of the subject intended to be insured, whether the loss be total or partial.


该法条规定的是“定值保险单”(valued policy)的法律效力:只要是诚实订立的保单,里面写的“保险金额”就是可保价值的最终标准,保险人不得事后质疑“价值虚高”或“超额”。


这正是国际货运保险中普遍接受“CIF发票金额 + 10%”作为保险金额的核心法律依据。


2
信用证制度:推动110%成为银行审单的“硬规则”


UCP 400(1983年修订,在1984年10月1日起生效)首次引入110%保险金额要求:


根据 Trade‑Finance Training 发布的信息显示:


UCP 400 cut the number of insurance articles to five, 35–39. The key change came in article 37 wherein the minimum amount of insurance cover was amended to be the CIF/CIP value plus 10%.



这意味着UCP400将保险条数精简到35-39条,并在37条新增了“最低保险金额应当为CIF/CIP价格+10%”。这一规定表明国际贸易领域开始正式认可并肯定该规则。


UCP 600(2007年)第28条(f.ii.) 进一步明确:


如果信用证对投保金额未做规定,投保金额须至少为货物的CIF或CIP价格的110%。




这意味着,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行审单时如发现保险金额不足CIP或者CIP价格的110%时,将有权拒付,这进一步推动了110%规则的普遍适用性。


3
Incoterms® 2020:首次强制要求CIP项下保险金额为110%


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中,国际商会首次将保险金额110%的要求写入正式条文,尤其适用于“CIP”术语。


CIP条款下的规定:卖方必须为货物购买全险(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保险金额至少为合同价格的110%。具体条文如下(Incoterms® 2020 – CIP):


“The seller must obtain at its own cost cargo insurance complying with the cover provided by Clauses (A) of the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or any similar set of clauses. The insurance shall cover, at a minimum, the price provided in the contract plus 10% (i.e. 110%) and shall be in the currency as the contract.”


对比:

  • CIF(适用于海运):仍维持默认C类条款,不要求强制110%;

  • CIP(多式联运或陆运):强调A类全险 + 110%保额。


这一调整,反映出国际商会对110%保险金额这一实务趋势接轨的回应。


4
行业意义:从惯例到规则,110%背后的风险控制逻辑


总结110%保险金额在国际货运险中的意义,可以从以下三个维度理解:


1、风险缓冲机制:帮助被保险人覆盖不可预期的附加损失;


2、信用证审单合规:避免因保险金额不足导致拒付;


3、标准化提升效率:减少争议,提高理赔顺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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